潼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噪音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 人民生产生活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县城建设水平,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现就潼关县禁止限 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为中心街、和平路、南新街、北环路、兴隆街、 民生街、尚德路、桃林路、步行街。
二、禁止下列地点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托机构、学校等;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五)法律、法规县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局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 定,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 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并受到 处罚的,县城管局将通报所在单位,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潼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