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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

2022-03-11 04:57:37

北京律师徐浩,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8 1061 6158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刘平与孔霄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随即举行结婚仪式, 2013年1月,刘平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刘平曾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还查明,双方相识后于2012年12月初订立婚约,期间孔霄给付刘平彩礼10001元,商定结婚日期时给付10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刘平见面礼等,并为刘平购买了戒指(8800元)、手机等物品。双方分居后,双方曾于2013年2月6日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协商,刘平确认财物共计43200元。孔霄所提供的彩礼清单内容包括定金等现金、为刘平购买戒指、手机、开车支出等费用共计43200元。刘平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在该清单下方,刘平之弟刘永注明:。(女方一手交现金为保证) 男为女花43200.00  女方还完之后为保证”,在清单一侧刘永注明:“今欠孔霄现金¥43200.00(为总账) 借款人:刘永 2013.2.06”。

(二)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孔霄要求刘平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刘平应适当返还。故判决准予刘平与孔霄离婚。刘平返还孔霄彩礼款15000元。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婚约彩礼的数额问题;二是被上诉人及其弟弟刘永所书写的彩礼清单及欠款确认条款的效力问题。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因双方已于2013年2月6日对婚约彩礼的数额予以核对,上诉人孔霄在庭审中提交刘永书写的彩礼清单应视为对清单确认数额的认可,因此,上诉人主张实际为被上诉人花费80600元,本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彩礼清单内容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之弟刘永只是作为女方家人代表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上诉人孔霄与刘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上诉人主张如被上诉人不返还彩礼则彩礼应由刘永偿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现被上诉人刘平拒绝返还彩礼清单上载明的彩礼金额,则该彩礼偿还清单未生效。根据双方已登记结婚这一事实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判决被上诉人刘平返还彩礼15000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三)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往往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进行多次协商,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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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尚德机构客座讲师,嗨学网实力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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