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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张谷教授谈承租人先买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05-13 19:07:54

讲座回顾:

张谷教授谈承租人先买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研究生会 吴音迪、罗伊杰、迟子钧


2018年3月26日,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在长宁校区交谊楼基石厅为华政学子作了题为《“中国十大法学名家对话95后”第一季之七——张谷教授谈承租人先买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讲座。,全国学联秘书处,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委员会承办;华政研究生会组织落实。会场座无虚席,场面十分热烈。

图为张谷教授为系列讲座题字“光与真理”


讲座的开始,张谷教授先是和我们一同分享了其在华政园的从学经历和度过的青葱岁月,一下子拉近了我们与法律名家的距离,俨然一位平易近人、幽默儒雅的大师兄。随后,张谷教授从一个案例出发为我们展示了抽丝剥茧的思考和论述过程。


相关案情


原告方是远大教育公司,被告方是泰润房产公司。远大教育公司是承租人,泰润房产公司将自己的店铺出租给远大。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泰润公司将相邻的商铺打包出卖,但是并未通知远大教育公司行使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直到09年购买方、出租方泰润和承租方远大三方开会协商,承租人才知道房屋已经出卖,购买方表示如果远大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愿意让与所买的商铺,泰润房产公司表示同意,但是远大教育公司没有表示购买。随后原告方以被告方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


问题聚焦


1、本案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是约定的还是法定的?

本案事实的发生时间是2008年3月,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对承租人先买权的效力(绝对效力抑或相对效力),民通意见和物权法相抵触。《物权法》规定优先购买权可以约定,未经约定的应当是法定优先购买权。但是我们需要反思,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在签订中没有商谈优先购买权的情节,使用的是范式合同文本,该文本是根据原先的民通意见起草。因此意味着是法定优先购买权。”


2、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合理性何在?

住宅承租人的先买权,德国起初是通过特别法规定,后来纳入到德国民法典里。这些规定为的是避免共有带来的争议,考量的是承租人和共有所有人的预期和情感。


3、对住宅与商铺的优先购买权有何区别?

不同于住宅,商铺是商人活动据点,商铺具有招揽生意的能力,涉及声誉、客户的熟悉度,一旦失去上述特性,商人的所有努力都会一笔勾销。住宅的是人们生活的据点,涉及到一个人装修、工作、家庭以及对社区的依赖,因此二者有所不同。


4、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什么?

学界有两种观点,一个是定义为请求权,一个是形成权。通过对德国的旧说(附双重停止条件的买卖说)和新说(形成权说)的梳理,表达自己的观点。张谷教授先假定请求权说成立,然后从先买权可否转让、限制期间的性质、行权行为可否有附款、行权行为的形式要件、先买权可否被侵害以及对诉的种类的影响等六个方面,批驳了请求权说的不合理之后,同时证成形成权说的合理性。


5、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城镇商品房租赁司法解释第21条,错误地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请求权,那么就需要讨论赔偿的数额。张谷教授认为纵然法官考察了租金、商铺的位置和市场预期,但是因为忽视租金给付与损害赔偿的衡量,甚至忽视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就是在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能力时,因为出租人的通知不当,可能导致承租人本就没有资力行使先买权,却取得超过租金总额的损害赔偿金。


6、最后思索制度的道德风险。

教授指出我们应当时刻思考制度的合理性在哪里,在个案中时刻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格局,正如本案,优先购买权应当考量承租人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时刻注意伦理风险。张谷教授引用登特列夫在《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中名言说明罗马法从七丘之地,慢慢扩展成为世界法,凭借的并非暴力,而是伟大的理性。


在长达3个小时的讲座中,我们被张谷教授从容不迫的学术仪态、精深渊博的学术内涵和淡泊名利的学术情怀所深深折服。即使无法于月轮山之上时常聆听张谷教授的教诲,但这短短的三个小时亦使我们受益匪浅——无论是学术,还是为人。


静水流深,张弛有度。

习习谷风,春晖如沐。



注:相关讲座内容均由学生记录整理,可能与张老师原述有所出入,如有错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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