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严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办整改。
要严格办学资质审查,严禁“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和“超范围”办学,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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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
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