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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新六条”对培训机构校长很重要!

2021-01-23 01: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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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促法实施条例 》做出了六点新规定:


规范教育培训机构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如何规范发展,引起社会关注。《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1
确定概念与类型。


将面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将面向成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活动的机构排除在外(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K12领域的文化课机构受到严管,K12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培训放开,可直接法人(即直接注册公司)。



2
明确设置条件。


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场地、设施、人员、经费等条件(第十五条第四款),管理权下放,由省一级教育相关部门规定,不再是全国统一标准。



3
规范在线教育。


规定实施在线文化教育培训,需要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第十五条第二款),这一条款要现在“火”的在线教育会点一下刹车。在本人看来,这一阶段整顿线下文化课教育培训会引发K12在线教育火爆,但问题在于:孩子的情绪很难被控制 ,其效果还有待考证,对于时间的浪费也是个大问题;同时互联网可以让人隐藏身份,孩子会被哄骗而透露了不应透露的个人、家庭、财产和其他信息,这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此,规范在线教育也势在必行,虽然目前还不明确具体做法,但未来一定会逐渐明确 。



4
规范培训内容。


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严禁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或测试活动(第二十八条),这一点与对民办全日制学校的招生规范相互呼应,目的是减少纯粹基于应试的学科知识培养,而注重对孩子学科能力等全面素质的培养。



5
放宽对民办培训机构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


鼓励有质量的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第二十二条),这一点对培训机构建立“分校”是非常有利的,不用在“一校一证”了,有利于优秀教育培训机构扩大规模。



6
鼓励行业自律。


支持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特点的格式合同(第四十七条),这是政府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未来会愈来愈明显。


《征求意见稿》是第一次把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与民办全日制学校区别对待,长期以来,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是参照国家对民办全日制学校来进行,这是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教育培训行业正从初期的市场认可(有需求)到家长认可(有付费)到国家认可(有规范),也意味着教育培训行业要结束原来野蛮生长阶段走向规范成长阶段,如果还保持初创阶段的非规范发展的习惯与思维,受伤总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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