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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行为违法

2021-10-22 04:27:1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2017062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市海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121

被投诉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上海市徐汇区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

相关供应商: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公司)

  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霞路369

当事人: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震旦公司在近三年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2017510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对震旦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震旦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30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作为评分因素,属于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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