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上周,,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草案是在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促法三审稿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对旧《实施条例》中的31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项条文,删除8项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我们将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1.明确概念、界限:
1)外资禁入义务教育阶段: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2)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使用在职教师,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
3)K12课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升学相关活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2.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1)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2)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3)融资渠道: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3.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变更
1)明确相关部门:
2)强调办学许可证要求: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当单独申请办学许可。
3)确定注册资本要求: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上述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4)筹设期不允许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内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4.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民办学校章程新增内容:原有基础上新增“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权益保障机制”及“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等内容。
2)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3)建立发展基金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4)加强教职工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5)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利: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草案的出台是此前政策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土地、税收等市场较为关注的政策点也逐步明朗化。我们认为,
1.,确定相关部门职责:草案将学前教育、K12教育;明确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对应的审批机构,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2.了对办学许可证的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尤其是K12课外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需进一步完善许可证办理,如无法按期获得许可证,或面临关停。
3.对实施学历教育的盈利性民办学校设置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行业进入门槛,但考虑到单体学校投入成本超过6亿(一般高校拥有10000人容量,假设学费1万元,净利率40%,按15倍pe收购),影响并不大。
4.民办教育用地政策趋明朗,税收优惠仍待后续制定。民办学校用地明确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学校与公办学校优惠相同,幼教、学历教育营利性学校可采用长期租赁等灵活方式,享受适当优惠并可分期缴纳,将显著减少该类学校的一次性土地成本;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仍不确定,但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预计将陆续落实。
5.外商禁止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对港股教育标的影响有限。我们认为草案对港股教育标的影响有限,原因有三:1)义务教育阶段一直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的类别,这也是港股教育标的多采用VIE模式境外上市的主要原因;2)港股教育标的实控人为中国籍,并非外商企业或外国人;3)草案第43条明确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公开、公平、公允原则下,可以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这为港股标的以服务费方式提取利润提供了法律基础,从这一点来说,草案对拟登陆港股的教育标的也没有太大影响。
目前市场普遍认为,草案对K12教育阶段将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相关公司股价形成短期压力。我们认为,草案是对过往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是对过往政策模糊的进一步明确,没有超越藩篱之处,无需过度解读,如相关公司股价发生较大调整,建议各位投资者积极关注。
我们继续维持板块“强于大市”评级。从资源禀赋、标的质地角度推荐中教控股(0839.HK):联交所规模最大的民办高教集团,内生外延齐头并进;皖新传媒(601801):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企,教育产业布局持续落地;视源股份(002841):智能教育平板龙头企业,规模效应显著;凯文教育(002659):,A股最纯正教育标的。从成长性、估值和政策三个维度来看,我们看好职教板块,推荐开元股份(300338):多方利益深度绑定,业绩增长超预期;百洋股份(002696):“售人以鱼”到“授人以渔”,双主业格局形成;文化长城(300089):教育版图再添翡翠,教育业务布局更上一层楼。
餐饮旅游:《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后,本周海南旅游岛概念板块呈现先冲高后回落走势,可见市场对于政策利好的释放确定性有所疑虑,而我们认为指导意见的提出对海南旅游业将大概率创造积极影响,海南旅游行业龙头首旅酒店和中国国旅在概念板块中跌幅均较小也印证了市场预期的肯定。1)免税行业:根据历次调整放开情况对离岛免税行业都存在较明显的正向刺激,同时相比其他政策变动,离岛免税政策的放开可以可以较容易、较快,且能从免税限额、品类和可购对象等多方面释放红利,中国国旅(601888)作为国内免税业巨头,旗下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在历年海南离岛免税业务占比均超过75%,同时公司海南业务占公司免税业务比重已逐年上升至50%左右,同时公司海棠湾二期项目正稳步推进,未来有望充分受益于离岛免税政策释放;2)酒店行业:海南酒店行业在经历了2010-2016快速增长后,凭借其旅游业属性维持了高端酒店供需的基本均衡,而中端及经济型住宿需求仍有待释放,随着宏观经济的改善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旅游季节属性正逐渐减弱,依靠旅游季ADR支撑RevPar趋势逐渐减弱,本次《意见》中对于海南酒店行业发展的指导意义有望凸显,规模优势突出且具有品牌先发优势的国内连锁龙头有望受益,建议关注首旅酒店(600258)及锦江股份(600754);3)景区行业:跨国游轮等新兴旅游方式的加入以交通网络进一步优化有望为海南岛贡献客流增量,同时海内外宣传力度的加大有望推动入境客流快速增长,作为首个全域旅游创建省,多地区多主题的旅游发展模式将提升全岛客源流动性,建议三亚业务持续良性增长的宋城演艺(3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