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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税收小常识

2021-06-05 00:43:54


随着《民促法》的修订和部分省市配套政策的出台,各地对民办教育支持与规范的各项政策逐渐明朗。对于民办学校来说,也应当注意根据新法新政的要求,加强规范自身办学行为。今天,小编主要通过分析三种典型的不规范行为,与大家共同学习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规范小常识。


一、不开发票、不申报收入

增值税是以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基为学费收入。培训机构的服务人群以个人为主。用户选择培训机构的首要因素往往是办学资质、品牌服务、师资力量,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还不强,导致一些机构钻空子。比如,一些培训机构只提供文具店购买的自制收据,或者在收费时提供收据,告知用户在课程结束时换取发票。如果用户最终未索取发票,这些机构仅就其开票金额缴纳税款,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纳税。


小编提醒:

培训机构的学杂费收入应当根据《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全部纳入学杂费专用账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等。

从税务规定来说,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按规定开具由本市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即使用户未索要发票,也应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二、延迟确认收入、随意调节收入

培训机构多采取预收形式收取学费,开票时相关服务尚未提供,在会计记账确认为预收账款,按课程进度逐步结转收入。因此,税法规定的流转税收入确认时点早于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时点。实践中,一些培训机构未按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会计收入,或者以假“退课”、假“退学”等方式随意调节会计收入,从而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人为少交或缓交企业所得税。


小编提醒:

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应当遵守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例如,“收取费用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即使是预收学费,也应该有个“度”。

从税务法规来说,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提供培训劳务的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的项目,其成本也应分期确认。


三、虚假列支人员成本

人力资源是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培训机构的主要支出成本内容。培训机构往往以福利、奖金、补贴等方式吸引优秀师资,但也有机构未将这些纳入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些培训机构通过虚列伪造师资名单、虚增教师人数、报销发票等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


小编提醒:

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都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无论是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

从税务法规来说,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些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未签订合同的教师、招生代理等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能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规范办学,依法纳税,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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