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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因家暴想离婚,注意搜集这些证据!

2022-05-07 20:19:20

北京律师徐浩,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8 1061 6158

案情描述

王玲系一名普通妇女,经朋友介绍与张峰相识,后与张峰结婚。婚后,张峰不务正业,动辄打骂王玲,王玲无法忍受,遂提起离婚诉讼。张峰得知后,不但不同意离婚,且变本加厉殴打王玲,致其肋骨骨折,并不断到王玲家中寻衅滋事,虽然多次报警,但因双方尚在婚姻期间,殴打情节不严重,未能有效制止。


,王玲委托了律师。根据王玲的治疗记录,律师咨询了有关鉴定专家,确定王玲的受伤已达一定的程度,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更有利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随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应准予离婚”的相关规定,律师建议王玲进行鉴定。按照律师指导,王玲首先调取了被殴打时候的报警记录,整理了相关的就医记录和证据,随后到苏州当地的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峰殴打王玲导致的伤害构成人体轻伤。


,,,双方满足法定离婚的条件。同时,,要求禁止张峰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张峰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张峰在申请人的200米内活动。


由于本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峰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张峰也受到了教育。(本案例所用人名皆为化名)

法律法规


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暴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即姻亲和血亲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强势地位的行为人单方面故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导致或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攻击性行为。在现代社会,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现象大量存在。


此前,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2016年3月1日,,更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得到法律上的帮助,但是,,若能提供类似本案例中关于伤情达到一定程度的鉴定报告将更有利于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故建议事先咨询律师或相关鉴定机构。


此外,进行家庭暴力鉴定,需要向鉴定中心提供病历,出院记录和影像光片等证据。


目前,受害人如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对伤残进行鉴定,可向报案的公安部门申请出具委托鉴定函,鉴定机构鉴定时适用的标准为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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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尚德机构客座讲师,嗨学网实力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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