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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培训机构申办证照和选择营非还是一头雾水,到底难在哪?

2020-11-27 00:19:41


继之前针对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5号)两个文件,笔者发表了一篇“浅谈上海民办教育新规对上海民办园校的影响”小文,文中针对已设民办学校在过渡期的思考作了简要分析。现陆续已有十四个省市公布了各管辖区域的“实施意见”,但仍有一半以上的省市尚未出台适用于其管辖范围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给当地民办学校在学校申办和学校证照过期续办中造成了较大的困扰。本文就实践中已经发生的案例与举办者、园长进行探讨,并作一衍生思考。


核心:国家新政已出台 地方配套政策为实施 新政落地难 机构申请被拒概率极大

案例一

吉林省长春市某民办幼儿园于2016年开始申请办学资质,于2017年11月取得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备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民非证时被指出,幼儿园为营利性幼儿园,民政部门不受理。如果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修改章程…


案例二

福建省某市某民办幼儿园民非证于2018年2月到期,在此申请民非证更新换证时,被民政部门提出,要求修改章程,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修改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上述两个案例综合反应了一个客观事实:尚未出台实施意见的省市,其具体的主管职能部门在民办学校证照申请和延期续办中,碰到了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如何操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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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的民政部门按照新法要求民办学校如果办学许可证上体现的是“要求合理回报”,不管该民办学校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时新法是否已经实施,当地实施意见是否出台,过渡期是否明确,认为要求合理回报就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在其部门进行登记。事实上,当地的工商部门也还不受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核名和登记申请。这给教育机构在申办过程中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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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的民政部门针对民非证换证的民办学校,要求修改章程,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修改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新法实施后,已经删除了“是否要求合理回报”的内容。这种章程的修改除了应对民政部门的要求,顺利拿到新证避免无证办学之外,对民办学校本身是否会有不利影响?章程本身是否可以基于不符合新法要求而否定其部分内容的效力?未来地方新政出台后,在过渡期内是否还有机会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


职能主管部门以及登记部门的认知,将直接左右当地教育机构的选择,给教育机构造成困扰和诸多顾虑。按照受理窗口的要求,是否最终会导致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等等疑问,暂时无法得到官方的明确回应。从而在新政未出台前,教育机构往往没有机会体现其真实意愿,只能顺应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以维系合法办学的首要需求,而营非办学属性的选择性问题,作为新法修改的亮点,因各地配套文件的滞后,造成新法实施至今也无法真正落地。无论是对于基层职能部门还是对教育机构而言,都急需一部针对过渡期的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来进行规范。



此外,在过渡期内关于民办学校营非选择的问题,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所需提交材料的规定,其中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从字面进行解读:

第一,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所需提交材料之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那么,提供不了办学场地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时,是否会因资料不全造成申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障碍?或者各地受理窗口理解的不同造成申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障碍?(目前,从各地反馈信息来看,已有部分地区的主管部门/登记部门要求举办者申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再结合笔者所知的民办幼儿园领域,以往在申请证照时,办学场地的房屋产证并非必备材料之一。究其原因,不排除是由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的出租方多数为开发商,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而且事实上,由于部分地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的产权归属会有一些争议,较多的现有幼儿园房屋无产权证;但基于建造事实行为,而认定有权出租方为开发商。但是该背景是否会在民办学校转设时被接受有不确定性。

第二,“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包括‘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在内的一系列资料。”这里,除存在第一点所提问题之外,如何核实举办者现有民办学校的数量,、整体性,。例如参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尽快落实民办学校的信息公开系统。然,关于提供现有民办学校的材料要求,笔者一直不理解其用意。其一,对于教育企业而言,可以通过新设关联公司作为举办者的方式,规避该条材料要求的约束和繁琐。其二,,对举办者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惩治。那么投资方仍然可以通过新设关联公司的方式进行规避。


笔者预判,在分类管理改革期,陆陆续续还会有新问题出现。笔者建议民办教育领域的举办者、园长、投资人通过各种方式或渠道及时关注新政动态,了解行业影响;同时针对行业共性问题、企业碰到的特性问题,多加以思考,寻求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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