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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徐浩律师|婚姻破裂让一方净身出户是否可能?法官:很难实现

2020-10-24 19:30:37

北京律师徐浩,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8 1061 6158

  男方婚内出轨,女方怒道:留下财产,滚出家门


    慈溪的高女士2008年初与陈某结婚,次年生下一个男孩。经过几年的打拼,两人积攒下一笔财产:除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辆私家车,还有50多万元现金。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幸福之家。


    但去年春节之后,两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而且矛盾越来越激烈。事情的起因是高女士发现,丈夫陈某有了外遇。不愿家庭破裂的高女士开始时表示,只要陈某回心转意,就予以原谅。但让高女士失望的是,陈某虽然口头上答应,实际上并未停止与对方的来往,后来干脆提出了离婚。高女士气愤至极,与陈某发生激烈争吵。高女士知道,两人的婚姻已无法挽回,但作为一个受害者,她实在不甘心接受这样一种结果,觉得不能便宜了对方,在一次争吵后,她愤怒地向陈某表示,把所有财产留下,滚出家门。

    婚内出轨明显是一种过错,是对忠诚于婚姻一方的一种伤害。在许多此类纠纷中,很多无过错方在下定决心结束婚姻时,都希望给对方一种惩处,以此表达自己的愤怒和不满。惩处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在经济上的“处罚”,除了把孩子留下,还要把所有财产留下,让过错方“净身出户”。妇联权益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因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中,很多受害女性都有这种报复性的心理。有些女性认为,插足者之所以与自己的丈夫交往,是因为看中了其丈夫手里有几个钱,如果男方净身出户,不但处罚了男人,也等于断了坏女人的念想。


    让一方净身出户几无可能


    然而,,让一方“净身出户”的想法基本会碰壁。,婚姻中的无过错方,面对家庭破裂的结果,肯定非常痛心和愤怒,因此而产生让对方拿不到任何便宜,甚至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真的要让过错方分文不得地离开家庭并不现实。这位法官强调,“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约定,一方出轨就放弃全部财产,而出轨的当事人真的愿意按照双方的约定净身出户,那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一方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另一方不愿意,那这种愿望就难以实现,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只是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在财产分割上应照顾无过错方的法律规定,其具体的理由却不是笼统所指的一方出轨,而是有非常严格的界定的,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47条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显然,一般意义上的一方出轨并未在内。


    而更让一些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难以接受的是,即使一方存在着《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恶劣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各种因素错综复杂,,既要考虑过错的大小,也要考虑财产的来源;既要考虑财产分割的比例,又要考虑未来当事人必要的生活资料和财产。“在司法实践上,不可能真的把过错方的财产权利完全剥夺,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不保留。”


    此外,在离婚案件中,法律上所说的分割财产,所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轨方有婚前财产,按照现行法律,就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即使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让其放弃这些财产净身出户。


    一方出轨离婚,另一方能否获得赔偿?


    显然,在严格的法律规定面前,要让一方净身出户,只能是一些人的一厢情愿或是非理智之想。这样的现实,可能会让婚姻破裂的受害者难以面对。譬如慈溪的高女士,在咨询律师获得了这样一个结论后,便提出了一个问题:面对这样的负心汉,难道法律就没有一点惩处的手段?


    从理论上说,对于有过错一方进行必要的处罚完全是必要的,婚姻法也确实有对于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的规定: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所谓的过错,却并非一些人想当然所认为的,也有着明确和严格的法律定义。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一般意义上的通奸、短期的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并未列入可以在经济上进行赔偿的过错范围。


    ,男女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婚内出轨。但在因一方出轨导致的离婚诉讼中,,判决其在经济上必须向对方进行赔偿的案件却非常少,。民事庭的法官对此解释道,主要原因是由于另一方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着“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而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出轨,虽然也是过错,但只是一种口头和笼统的说法,并非正确的法律概念,对于这种因一方出轨导致的离婚诉讼,,至多是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


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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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尚德机构客座讲师,嗨学网实力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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