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隐患。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整改期限为1-3个月;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业整改。
(二)无照无证。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在停止办学期间办理相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可重新办学。
(三)有照无证。
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在1-3个月内办证;
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对已无实际经营、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
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在培训期间全程要向社会公布并保留资料备查。校外培训机构要保存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生参加培训形成的过程材料发给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五)培训与招生挂钩。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中小学校招生入学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
(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培训机构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行为。
坚决查处教研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并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
坚决查处教研机构个别人员在试题命题、质量检测命题中,配合校外培训机构,出超常、超纲的题目;
坚决查处教研机构指引学校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等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