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机构推荐虚拟社区

14岁少年被批评后溺亡, 批评者被判赔10万元合理吗?

2020-06-13 04:54:56

来源 :法眼观察


去年,发生在河南省的“电梯内劝阻吸烟导致老人猝死案”引发全国关注。年初,,赢得社会广泛好评。不过,媒体日前却爆出发生在河南的另一起批评教育导致14岁少年溺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元的案件,同样引发社会争议。


虽然两起案件性质非常相似,但走向却截然相反。“电梯劝阻吸引案”一审判赔,二审改判不赔;而“批评导致少年溺亡案”却是一审判不赔,二审判赔。在两次不同的逆转背后,究竟蕴藏着怎样的司法逻辑差异?


据媒体报道,家住河南商丘民权县郭庄村委杨村的杨俊奇因为看到同村少年杨壮壮翻越院墙,遂进行了批评制止。不过令他感到意外的是,。原来,少年杨壮壮被批评后选择了投井自尽。杨壮壮父母悲愤之下,以儿子溺亡与杨俊奇批评存在关联为由,,。,一直申诉至今。那么法律上,杨俊奇究竟是否应该担责呢?


看得出来,。,认为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而杨俊奇当天对杨壮壮只有教育批评却没有给予足够保护,从而对杨壮壮的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存在过错,应当对杨壮壮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二审法官对未成年人保护充满了责任感,判决书也充满了人性温情。不过,在一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尤其需要避免因突出单一价值导向造成判决结果背离法律明文规定,甚至造成社会行为预期紊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决定杨俊奇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杨俊奇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杨俊奇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先看杨俊奇是否存在过错。杨壮壮翻越围墙进入他人院落固然存在不当,但对于一个十四岁的少年来说,这却是正常的人之天性,且未造成任何后果,并不需要格外的责难。因此,杨俊奇批评教育近半个小时可能失之于严苛。因此,杨俊奇的行为可能存在瑕疵,但上升到法律过错的程度值得商榷。,只是宣导性条款,未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不宜作为认定杨俊奇存在过错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果联系是本案中更具争议的问题。杨壮壮的父母认为,杨壮壮是因为杨俊奇“威胁、辱骂”导致的。,杨俊奇的批评是导致杨壮壮的唯一外来不当诱因,因此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如果单纯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角度,杨俊奇的批评教育与杨壮壮的身亡之间确实存在因果联系。不过,并非所有的因果联系都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在法律上,只有重要性达到一定程度,原因力符合一定条件的,才认定为具有因果联系。据同村村民反映,杨壮壮“不爱说话”,很可能存在性格内向、敏感等问题。媒体报道当时在场的证人都证明杨俊奇没有辱骂和肢体接触,杨壮壮父母也无法提供“威胁、辱骂”的证据。在诱发最终悲剧的原因力上,杨壮壮自身的性格特点或许远大于杨俊奇的批评教育。


法律适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案件判决可能会因不同的角度而产生不同的结果。痛失幼子的悲苦,值得社会同情,甚至需要社会或有关部门给予救助。司法可以保持同情和温情,但直接以过错侵权为由判决杨俊奇赔偿10万元似有不妥。


新闻链接:因翻墙被批评,次日发现溺亡;,:新京报)


发现14岁的杨悦(化名)从堂哥家翻墙出来后,杨俊奇便对其批评教育。

时间是2016年8月27日8时许。第二天,杨悦被发现溺亡于村里的水井中。公安机关认定其溺水死亡,决定不予立案。

两人都是河南商丘市民权县郭庄村的村民。杨悦的父母杨彦华、鹿正英认为,儿子死亡与杨俊奇有直接关系,,要求赔偿10万元。

2017年2月20日,。随后二人上诉至商丘市中院,2017年7月22日,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和材料的情况下,,杨俊奇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溺亡少年父母起诉批评者索赔

杨彦华始终认为,如果不是杨俊奇的批评行为,儿子杨悦绝对不会死。“当天上午儿子被批评后,就没有再回家。”他告诉新京报记者。

“当天”,指的是2016年8月27日。,14岁的杨悦在翻越村民杨和义家的过程中,被杨俊奇及其他村民发现,遭到批评教育。

次日上午,杨悦被发现在村里的水井中溺亡。杨悦的母亲鹿正英报警称儿子疑似被害。,杨悦为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据媒体报道,目睹批评过程的几位村民都作证表示,在发现杨悦跳院墙并对其批评教育的过程中,杨俊奇没有辱骂他,更没有肢体接触。但杨悦的父母坚持认为,杨俊奇应该对孩子的死亡负责。

杨彦华、鹿正英诉称,杨俊奇发现杨悦在他人废弃的空院后,组织多人对其采取言语恐吓等多种方式,“围堵近半个小时。”认为杨俊奇的行为造成杨悦死亡,应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万元。

杨俊奇则表示,自己并未组织任何人对杨悦进行威胁,杨悦死亡与自己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批评者被判赔10万元

,死者家属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杨俊奇对杨悦的死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杨彦华不服,向商丘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材料证据。

2017年7月20日,商丘市中院作出判决。,杨悦无故翻墙跳入村民杨和义家,存在不当行为,但杨俊奇抓到杨悦后,批评教育近半个小时,存在对未成年人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的可能。且杨俊奇知道杨悦是村民杨彦华之子后,并未及时和其家长联系沟通,教育有余,保护不足。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这么多人围观中,受到言语刺激,压力非常大,超出未成年人的承受底线……如果不是外来不当行为诱因的存在,实难想象一名未成年人独自走向玉米丛中的深井中自寻溺死。,杨俊奇抓住杨悦进行教育但未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报警处理,故酌定其承担杨悦溺亡后果4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因为未履行赔偿,,成为“老赖”。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仍在继续申诉。“我批评他的出发点也是好的,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后果。”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全国教育机构推荐虚拟社区